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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6-24
2017-06-20
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治理职员(以下简称董监高)减持股份行为,增进证券市场恒久稳固康健生长,凭证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的有关划定,制订本划定。 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%以上股东(以下统称大股东)、董监高减持股份,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果真刊行前刊行的股份、上市公司非果真刊行的股份,适用本划定。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生意所集中竞价生意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,不适用本划定。 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应当遵守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和有关执法、规则,中国证监会规章、规范性文件,以及证券生意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划定。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允许的,应当严酷遵守。 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生意所的证券生意卖出,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执法、规则允许的其他方法减持股份。因司法强制执行、执行股权质押协议、赠与、可交流债换股、股票权益交流等减持股份的,应当凭证本划定治理。 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,应当凭证执法、规则和本划定,以及证券生意所规则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实时推行信息披露义务。 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上市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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